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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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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材料第十五期(2018年8月)

访问次数:3637次   发布时间:2018-09-19

习近平: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 更好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

(摘自 共产党员网)
 
       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8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上下功夫,在关键处、要害处下功夫,在工作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推动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起来,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宣传思想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宣传思想战线积极作为、开拓进取,党的理论创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弘扬,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文化自信得到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宣传思想战线广大干部是完全值得信赖的。
  习近平强调,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宣传思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就是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思想工作“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持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坚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这些重要思想,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当前,我国发展形势总的很好,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更加需要坚定自信、鼓舞斗志,更加需要同心同德、团结奋斗。我们必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更好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我们必须既积极主动阐释好中国道路、中国特色,又有效维护我国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我们必须坚持以立为本、立破并举,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习近平强调,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举旗帜,就是要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工作,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落地生根。聚民心,就是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把全党全国人民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振奋起来,朝着党中央确定的宏伟目标团结一心向前进。育新人,就是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兴文化,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展形象,就是要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习近平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全党特别是宣传思想战线必须担负起的一个战略任务。要做好做强马克思主义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在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要把坚定“四个自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要加强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创新,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要压实压紧各级党委(党组)责任,做到任务落实不马虎、阵地管理不懈怠、责任追究不含糊。
  习近平强调,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要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重要职责。重中之重是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筑牢精神之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要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引导全体人民自觉践行。要抓住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要广泛开展先进模范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要大力弘扬时代新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不断提升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要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习近平强调,要不断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把握大势、区分对象、精准施策,主动宣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讲好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国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故事,让世界更好了解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是我们中国人思想和精神的内核,对解决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要把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要完善国际传播工作格局,创新宣传理念、创新运行机制,汇聚更多资源力量。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党纪处分条例再修订 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摘自 人民日报客户端)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据了解,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追溯源头,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党的领导是鲜明优势
(摘自 人民日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40年改革开放伟大历程的重要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发轫于40年前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把法制建设摆上重要议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取得的。可以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什么时候党的领导弱化了,什么时候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下降了,中国的法治发展就会举步维艰、徘徊不前。
  4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不懈的理论探索,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回答了法治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中国要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石、政策基础,指明了发展方向。经过十几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被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之一。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成熟,顶层设计越来越清晰,法治理论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果。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开辟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设立巡回法庭,成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等,诸多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切实收获了法治红利。事实证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我们要不断取得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党的领导是根本优势,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和最根本的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个政治根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全方位、根本性的意义。这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实践经验的总结。如今,依法治国实践正在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将得到更好满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图景已经摆在我们眼前。展望未来,无论面对什么风浪考验,我们都更有信心、更有定力创造出既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借鉴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又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法治实践成果,展现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治文明,继续把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优势坚持和发展下去。(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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