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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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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材料第四十七期(2020年4月)

访问次数:5368次   发布时间:2020-11-09

在制度建设中牢牢把握“四个坚持”
(来源:党建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这“四个坚持”,既是对新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坚持以党的科学理论为指导
  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不断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是因为始终坚持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既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只有坚持以党的科学理论为指导,才能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高度,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这一思想贯彻和体现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断开创国家治理新局面。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一个贯通全局、指导全局的重大指导方针。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就是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推动三者有机统一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
  历史和现实反复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他国照抄照搬来的,而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历经革命、建设、改革一步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发展的历程,充分证明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历史必然性。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就没有今日“中国之治”,也就没有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国家治理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法治环境更加优化,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坚持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历史,就是一部以改革创新精神开拓前进的历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改革创新,深刻把握我国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特别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改革创新者进,惟改革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新时代,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既充分认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坚定制度自信,保持战略定力;又充分认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还要不断加快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步伐,不断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加速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答好守初心担使命永恒课题
(来源:党建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常抓不懈。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也对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和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的要求,要按照党中央部署及省委安排,充分运用这次主题教育对新时代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进行的新探索、积累的新经验,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坚持不懈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聚焦学懂弄通做实,健全完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制度机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和“金钥匙”,必须坚持以这一科学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要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采取个人自学与中心组学习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在线学习相结合、日常学习与定期务虚相结合、年初计划与及时跟进相结合,不断把学习贯彻引向深入。要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委(党组)会议的第一议题,研究重要问题和重点工作,首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在深入学习中找准方向、明确思路、提出政策、推进落实,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健全狠抓落实机制,充分运用“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工作方法,建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工作台账,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时限,加强督办调度,确保件件落到底、项项抓到位。
  聚焦做到“两个维护”,健全完善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对党忠诚教育的制度机制。“两个维护”是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是实践的具体的,必须作为党员干部的根本要求扎根于思想、融入于工作、体现于行动。要完善党性教育常态化机制,通过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诵读红色经典、讲好红色故事、到党员教育基地接受洗礼等方式,推动党员干部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目标是为民造福,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聚焦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健全完善经常检视、即时整改违背初心使命问题的制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关键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我们要切实强化自我革命精神,持续推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经常性开展思想政治体检,通过定期不定期组织生活会、年度和专题民主生活会,采取自己查、上级点、群众提、集体议等方式,推动党员干部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要完善抓整治整改的制度,运用主题教育经验做法,采取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开展“走心”的谈心谈话、进行有深度的检视反思等方式,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有力武器,动态建立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
  聚焦强化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健全完善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制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用实际行动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要健全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推进网格化管理,完善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联系基层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全覆盖联系企业机制、落实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机制、强化组织部门协调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桥梁作用、主心骨作用、组织保证作用,让党旗在服务群众第一线高高飘扬。要持续落实专项整治制度,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侵害群众利益、层层加重基层负担等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奔着问题去、对着问题改,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整治,持之以恒补短板、强弱项、固根本,努力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国家安全法》(节选)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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