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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监事会后,审计委员会具体怎么运行

访问次数:3745次   发布时间:2025-08-20

2023  12  29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自 2024  7  1 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公司法在主要内容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变革提出了较深刻的要求,因此我们业内通常把这部法律称为“新公司法”,其中主要一点就是取消上市公司监事会、代之以审计委员会的内容。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法律依据

1、新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涉及到取消监事会代之以审计委员会的要求主要出现在第69条,第121条,第176条,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取消监事会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其中为了避免出现一刀切的问题,新公司法只是提出“可以取消”的具体条文,并且明确提出到底是否取消还需要看“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

新公司法中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条文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取消监事会并不是公司法对企业提出的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一种选择性的要求,那么对于受到各类监管的企业(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到底应该怎么执行这些具体的法律文件呢?到底要不要取消监事会代之以审计委员会呢。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配套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某些相对具体的规定。

2、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法律规定

首先从上市公司来看,沿袭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及法律修订内容的落地,证监会等机构通过发文以及修改相关监管文件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是否取消监事会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证监会对取消监事会的重点法律文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取消监事会,证监会已经在新公司法的支持下明确提出了取消监事会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过渡性时间安排。那么这一段时间就是留给各个上市公司以及准上市企业去修改公司章程,适应证监会新的监管要求的时间周期。

3、国有企业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法律要求

那么除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出取消监事会的具体要求之外,国务院相关机构也对国有企业取消监事会、并代之以审计委员会的履职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要求,这其中包括的内容有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文件要求,也包括国务院金融监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

根据以上的文件要求,主要的规定对象集中在对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规定要求,而对于国有股份没有占主导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二、监事会取消后,审计委员会如何取代

根据《新公司法》的具体要求,在监事会取消后,审计委员会将全面取代原属于监事会的具体职能,那么到底有哪些职能可以取代,审计委员会未来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职能,具体应该如何履职呢,下面我们就以上市公司为例逐条进行具体对比。

1、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监事会有权根据相关人员的提议以及自己的判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根据新公司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取消监事会之后,该职权就将转移到审计委员会。这一规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2、主持召开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约定,股东会由董事会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职时,由监事会主持。当监事会取消后,这种职能就转移到审计委员会身上,这一条在《章程指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3、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力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职权,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取消监事会之后,该职权转移到审计委员会。见《章程指引》。


4、对公司财务情况和董高履职进行监督职权

根据《公司法》约定,监事会有权审查并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并有对董事与高级管理者监督的权力。其实这个权力在原《公司法》中也部分的授予了审计委员会,但是在取消监事会之后,这个权力就完全转移到了审计委员会。这一条在深主板《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明确的要求。

5、要求董高提供履职报告的权力


根据《公司法》的约定,为了监督董高人员的履职状况,监事会有权要求董高人员提供履职报告的权力。当监事会取消后,这项权力就全部转移给审计委员会。这一条在深主板《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明确的要求。

6、对董高起诉的权力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高人员如何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监事会可以就此情况向人民法院对董高人员提起诉讼。当监事会取消后,这项权力就全部移交给审计委员会。见《章程指引》。


7、提高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重要性

作为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并不是上市公司资料公开的重要文件,但是在新公司法颁布后,由于承接了监事会的全部职能,因此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得以随时供股东查阅。这一点在深主板《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



三、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与产生方式

由于新公司法刚刚生效不久,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也在紧锣密鼓的修改以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虽然这些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在目前的法律配套文件中得以澄清,其中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法中的地位以及产生方式。

从目前来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都应该是公司董事,这个是毋庸置疑的,而审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仍然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这样的处理方式就留下了一个BUG,也就是审计委员会如何对选举产生他们的机构中的人员行使公平公正的监督权,这种监督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行使,这显然不符合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而且审计委员会在新公司法中仍然明确的称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文分析,这种说法总是或多或少的感觉比较别扭。所以说,随着新公司法配套法律文件的不断完善,不排除未来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方式。如果真是这样,从选举产生到职能承接就应该与监事会取消形成了完全配套的具体法律要求闭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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